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对象
育儿假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
(二)假期安排
1. 子女未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子女满3周岁止。
2. 每年育儿假的具体安排应当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确定。
(一)待遇
1. 育儿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 职工休育儿假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自行承担。(二)保障
1. 职工休育儿假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职工休育儿假进行审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 职工休育儿假期间,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4. 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督
1.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育儿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职工对育儿假的享受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诉。(二)管理
2. 单位应当加强对育儿假的管理和监督,做好育儿假记录和档案保管工作。
3. 育儿假结束后,职工应当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报到。
五、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