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加强数字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保障数字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永久性,促进文化繁荣与社会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数字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活动。
数字文化遗产是指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将文化遗产转化为数字形态,并对其进行存储、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资源。数字文化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书、数字文献、数字艺术、数字音乐、数字电影等。
1. 尊重原作,保护原创;
2.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3.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4.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数字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协调解决数字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2. 文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数字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
3. 数字文化遗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1.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数字文化遗产备份存储,确保数字文化遗产的安全与永久保存;
2. 加强对数字文化遗产的监测与维护,防止数字化破坏和丢失;
3.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数字文化遗产的存储、处理和利用效率;
4. 建立健全数字文化遗产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数字文化遗产泄露、篡改或者毁损。
1. 在确保数字文化遗产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传承;
2. 建立健全数字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推动数字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普及与传播;
3. 加强对数字文化遗产的深度挖掘和开发,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多样性的弘扬。
1.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建立健全数字文化遗产监管机制,加强对数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数字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并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联系当地文化部门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